法律分析:我国《民法典》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通过附条件捐赠获得的捐赠款并非受捐赠人的个人财产,在受捐赠人死亡后,不能将剩余的捐赠款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这是因为捐赠行为是有目的的赠与行为。由于捐赠人往往有很多人,并且匿名,因此,通常由一般代理机关,如慈善机构来代为实施捐赠行为。代理人对捐款享有管理和定向使用的权利,无支配和收益权,捐款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捐赠人所有。当受赠人死亡或者捐赠目的达到后,剩余的捐赠款项如果没有实际交付给受赠人,
该剩余的捐赠款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捐赠人所有,不能作为受赠人的个人财产。例如,2017年10月,黄某被确诊为急性白血病,其父母为他治病已债台高筑。无奈之下,黄某父母通过微信筹集捐款,共收到社会各界好心人的30万元捐款。但黄某最终还是于2018年3月18日去世。后黄某父母发现还有10万元捐赠款没有花完,。本案中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剩余的捐赠款不能作为受赠人的个人财产,当然不能作为受赠人的遗产了。故不能将这笔钱作为黄某的遗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