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想获得离婚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根据我园《民法典》的规定,在有过错方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但这种损害赔偿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如果当事人不提出离婚只要求损害赔偿,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如果同时提出离婚和损害赔偿请求,但法院最终没有判决解除婚姻关系,请求方也不会实现得到损害赔偿的愿望。
婚姻当事人要想得到损害赔偿,一般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婚姻一方当事人存在法定过错;二是无过错方向对方提出离婚请求和损害赔偿请求;三是当事人婚姻关系最终解除。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婚姻无过错方才可能获得损害赔偿。所以说,如果想获得离婚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至于离婚是哪一方提出的,对能否获得损害赔偿无关。
一般而言,离婚损害赔偿具有三个功能:一是赔偿功能。通过离婚损害赔偿,使因过错而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得到救济和恢复。二是精神抚慰。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特殊赔偿金,除具有物质赔偿功能以外,还兼具精神抚慰功能,通过让过错方赔偿而使受害方获得心理上的平衡。三是违法制裁行为。离婚损害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制裁,通过制裁而达到一种社会效应。如果婚姻当事人双方没有解除婚姻关系,而过错方单单支付了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这不会使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发生任何变化,这样不仅达不到上述功能,反而有可能进一步激化家庭矛盾,破坏家庭关系的和谐发展。所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是不能获得离婚损害赔偿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七条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