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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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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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人身损害赔偿、补偿款是否可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523人看过



 

法律分析:根据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

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身体伤害所获得的赔偿金与补偿金并非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劳动所得,而是为照顾解决夫妻间一方因生活上的特殊需要或健康状况而作出的赔偿或者补偿费。身体伤害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金,与身体伤害一方

的人身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如果丧失这笔赔偿或者补偿,有可能致其产生生存危机。身体伤害所获得的赔偿,是对受害者的抚慰和治疗的专门费用,其赔偿的对象和条件是特定的。所以,人身损害赔偿、补偿款应该作为受害方个人的财产,不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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