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依照我国不少地方的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女方娘家一般都会陪送嫁妆,在法律意义上,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应认定为赠与行为。在登记结婚前的陪送嫁妆应认定为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在登记结婚后的陪送嫁妆,若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为这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