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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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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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若为无民事能力人,应该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512人看过



 

 

法律分析:夫妻一方只要有一方属无民事行为能力,就不可以通过协议方式离婚,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其他亲属不能代理其进行协议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如夫妻中有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另一方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部门不予受理,应告知他们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亲属首先要确定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讼。法定代理人的范围包括:父母、成年子女、有扶养关系的成年兄弟姐妹,如果没有上述范围的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与对方就离婚、子女扶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如不能达成协议,可由法院直接判决结案。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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