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按照中国的传统思想,结婚生子、传宗接代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这并不代表着在妻子还不愿意生孩子的时候,丈夫可以强迫妻子生孩子。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妇女有权利选择生育或者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男方不能强迫女方实现生育的权利,这个权利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女性对于自身价值的追求,或者是为了工作压力,或者是为了职业升迁,或者为了其他,有的已婚妇女选择了延迟生育甚至不生育。如果丈夫未与妻子就生育问题达成一致,很容易造成矛盾。生育权,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是基本人权之一,是指已婚夫妇有权依照国家规定自主决定生育孩子的权利。无论从生育行为本身还是法律规定来说,生育都是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共同施行的,脱离了任何一方都无法实现生育的目的。
从生育行为特殊性质和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如果妇女不愿意生育,任何人,包括丈夫也是不能强迫的。当然,妻子在自主决定暂时不生育时,也需要考虑到丈夫对于生育的权利。生育问题是夫妻双方之间的共同问题,应该妥善沟通,对于生育时间等问题作出安排,以期达成夫妻双方的一致决定,否则,难以维系稳定的婚姻关系。鉴于丈夫不能强迫妻子生孩子,如果妻子一方一直不愿意生育而丈夫又希望实现其生育权的话,就只能离婚然后重新选择愿意生育的伴侣来实现了。从这一点来看,在男女双方生育权发生冲突时,法律更多地保护了弱势群体,即妇女一方的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