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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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女方怀孕后人工流产的,分手后女方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6日|分类:人身损害 |2034人看过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这种请求是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的。因为这种情况实质上是民事行为归责原则问题。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可以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而对于恋爱期间怀孕后人工流产的,并不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对此,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适用公平责任归责原则。从法律上讲,恋爱关系或者同居关系不同于夫妻关系,不像夫妻那样彼此负有相互扶助的义务。所以,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会支持。依据法律规定,只有侵权行为中的侵权者才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行为的一个必备法律要件是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过错,而对于恋爱或同居的男女而言,发生性行为系双方自愿,即便造成了损害后果,但由于男方并不具备侵权的主客观要件,故对损害结果,女方不能要求男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一般而言,一方向另一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对方实施的造成对自身生命健康权利损害的行为必须是侵权行为,只有在符合侵权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实践中对下列情况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会获得支持:(1)如果恋爱或同居期间双方发生争执打斗而造成一方身体受到轻伤(不包括轻伤)以下的伤害,那么受到伤害的一方可以向对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2)如果恋爱或同居期间双方发生争执打斗而造成一方身体受到轻伤(包括轻伤)以上的伤害或死亡,那么受到伤害的一方也可以向对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此种伤害已经触犯刑事法律,应当追究致害方的刑事责任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相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解决,需要单独提起民事诉讼。(3)一方与另一方同居并怀孕系基于另一方的欺骗所致,如“被小三”行为,男方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并以结婚为目的与女方进行交往,并使得女方怀孕,此种情况下,女方也可以提起贞操权诉讼,要求男方承担精神赔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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