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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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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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多年后分手可以索要青春损失费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1734人看过



 

法律分析:同居关系结束之后一方向另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等以求获得一定的补偿,这样的纠纷并不少见。一般来说,这样的要求是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的,因为“青春损失费”根本不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词汇,在我国法律中找不到相关规定。而且这种情况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补偿的范围之内。法律给了未婚男女一个意思自治的私人空间,双方如果自愿选择了这个法律并不给予保护的生活方式,那么双方的关系只能受道德规范的调整了。当双方分手时,同居关系随之自行解除,一方无权向另一方请求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害赔偿。当然如果双方有明确的分手后予以补偿的约定,这样的约定也可能获得法律的支持。

在现实生活中,男女朋友双方在分手之前或之后,自愿达成协议,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予以补偿,后来,由于补偿方不愿支付约定的补偿金,在此种情况下,另一方基于双方之前的“约定”要求补偿方支付补偿金的,另一方的请求是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而事实上,这里所谓的补偿金,其实是含有大众心中所理解的“分手费”“青春损失费”之意的。这种情况下另一方的请求之所以能得到法庭认可,其原因不只是协议中没有明确提及“青春损失发”“分手费”之类词汇,更重要的法律基础在于,双方达成的协议符合契约精神,双方自愿签订,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应属于有效协议,双方应以此履行。所以,另一方可以基于协议的约定要求补偿方支付补偿款,并以此为由提起违约之诉。此时,只要协议本身是合法有效的,则此时另一方的请求就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注:民法典于20211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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