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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悔婚,订婚彩礼如何处理?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541人看过



 

法律分析: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者定婚。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产生未婚夫妻身份,但这种身份并无法律效力。按照传统习俗和习惯,订立婚约往往要求一方或双方给予对方一定的财物,这种按习俗、习惯给付的财物在此统称为“彩礼”。彩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也是嫁娶民俗的体现。然而,订立了婚约,并不等于双方已经确立了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亦不等于双方将来就一定会结婚,一旦双方结婚不成,就会对此期间的财产往来形成纠纷,且诉讼到法院的也越来越多。

在我国,结婚登记是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定要件,而婚约,只是男女之间愿意成为夫妻的一种愿望,是对日后缔结婚姻的一种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既然婚约不是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所以可经双方同意解除婚约,也可一方向对方提出解除。一方毁约的,对方不能提起履行婚约之诉,也不能要求毁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一方毁约是行使自己婚姻自由权利的表现,故守约方不能提起履行婚姻之诉,强制对方与其结婚,也不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就法律角度来说,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但这种赠与有其特殊之处,因为这种赠与行为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为目的,而是以将来有一天对方能与自己结婚并长久共同生活为附加条件的。事实上彩礼的给付在有些时候并非是心甘情愿的,只是迫于风俗习惯,所以彩礼这种赠与更多地是体现在条件的成就上。那么,如果婚约解除或者未能最终结婚的,给付彩礼的一方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注:民法典于202111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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