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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在临终前设立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345人看过



 

法律分析: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可以在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设立口头遗嘱。但是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的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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