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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丧失继承权的,其子女是否还能够代位继承?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330人看过



 

法律分析:不能。所谓的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例如,祖父去世后留下的遗产本应该由父亲继承,但是父亲先于祖父去世了,则由父亲的子女代替父亲继承。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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