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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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乐场内没有设置警示标志而导致儿童受伤的,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4日|分类:抵押担保 |663人看过



 

法律分析:游乐场。公共场所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需履行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以保证其管理范围内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游乐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应该在比较危险的项目上设置警示标志,以引起家长的注意。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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