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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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合格的养老院,要具备哪些条件?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9日|分类:行政复议 |2381人看过



 

 

法律分析: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具体操作时,根据设立的养老院机构的性质,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打算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需要先申请行政许可,后办理登记;如果打算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可以直接办理登记,然后再申请行政许可。但是不管是开办何种性质的养老机构,都需要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二)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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