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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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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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经常殴打妻子,导致妻子与他人同居,离婚时双方可以相互要求损害赔偿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399人看过



 

法律分析: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初衷就是对无过错一方的损害给予救济和补偿,如果双方均有过错行为,就不符合该制度的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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