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属于。用于出租的房子是婚前个人出资购买,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仍归个人所有。该房子的出租收益属于从房子所出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孳息,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属于。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