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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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帮师傅追回劳务费!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7日 5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劳务合同纠纷,2010年10月,原告开始陆续为被告在西安市莲湖区某工地运输沙土,双方约定,每辆沙土的费用是2100元,期间被告通过案外人崔阳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劳务费,但剩余劳务费至今未付。截止2021年11月,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738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未付。原告认为,原告已向被告提供了相应的劳务,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务费。被告拒不支付剩余劳务费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形成本案!

【办案过程】

办理本案,可谓一波三折,最开始我们在新城区法院立案,后法院移送至三原法院。后对方提管辖权异议,无奈我们重新向新城区法院再次诉讼,历经公告,收集证据,完善证据链,庭审辩论。最终我们成功说服法官,支持了我们的请求!

【相关法律文书】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102民初66号

原告:张三,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季,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李四,男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738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38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10月,原告开始陆续为被告在西安市莲湖区某工地运输沙土,双方约定,每辆沙土的费用是2100元,期间被告通过案外人崔阳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劳务费,但剩余劳务费至今未付。截止2021年11月,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738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未付。原告认为,原告已向被告提供了相应的劳务,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务费。被告拒不支付剩余劳务费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诸贵院,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李四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三经人介绍与被告李四相识,自2020年10月起接受被告李四的雇佣在被告莲湖区沣惠南路桃园站的项目从事泥浆外运劳务,约定:劳务费2100元/车次,费用日结。出具单位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地铁八号线工程施工总承包3标段、落款日期为2021年6月17日的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莲湖区沣惠南路新桃园站因泥浆清运,清运联系人:张三,工地管理人:李四,清运车流量明细为:陕****15、陕AA****、陕******、陕AA***5、陕A****6、陕A****9。

另查,陕******车辆所有人为原告张三,陕****15车辆所有人曾为王二王二作为原告方证人出庭作证,陈述其与原告张三系老乡、朋友,其曾驾驶陕****15污泥自卸车与原告一起在案涉项目从事相关劳务。

再查,原告张三通过微信与被告李四多次就案涉劳务进行对接,其中张三2021年11月5日向被告李四发送徽信为“去年20900+今年前期12车25200+22车已付3万余16200+15车31500=93800”“樊哥这是总帐”;2021年11月15日发送徽信为“93800-20000=73800”;2022年4月27日发送微信为“樊哥钱啥时候转过来,还剩73800元”,此后原告亦曾通过微信向被告多次催要该款项,被告均称钱未到账,但其从未对欠付原告劳务费金额提出异议。

以上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电子凭证、《情况说明》、行驶证复印件两份、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然原告已按照双方约定完成了劳务,并通过微信向被告李四催要剩余劳务费73800元,被告李四未对金额提出异议,但却未足额支付劳务费,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告李四未到庭抗辩其已就本案所欠的劳务费向原告方支付完毕,故原告主张被告李四应向其支付劳务费73800元之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自其自称的退场之日2021年11月1日起作为其起算逾期付款利息之节点,然其并未向法庭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认定应以其诉至法院之日2024年1月3日作为起算逾期付款利息起算节点为宜,原告所主张的利息标准未逾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认定被告李四应向原告张三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实际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4年1月3日起计算至欠付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李四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答辩和质证等诉讼权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三支付劳务费73800元;

二、被告李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三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实际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4年1月3日起计算至欠付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张三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5元,由原告张三负担116元,由被告李四负担166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凯季,现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一带一路”律师联盟中心会员,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20********3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