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衍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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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马衍宗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2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女,汉族,1988年2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韩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陕西XX律师。

被告:师凯,男,汉族,1984年10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韩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陈XX与被告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师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返还借款总计5.4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其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至2017年,被告以自己生意周转需要为由,从其处借款6.2万元,上述借款均通过支付宝方式向被告交付。此后其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于2017年6月28日还款3000元,于2017年8月1日还款5000元,剩余5.4万元被告拒绝偿还,故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被告以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以支付宝转账形式于2016年12月2日向被告出借2万元,于2016年12月29日出借1.5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出借2.2万元,于2017年2月8日出借0.5万元,共计向被告出借6.2万元。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清偿,酿成本诉。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已向其偿还借款0.8万元。

上述事实,有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账单详情、短信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间借贷关系清楚,借款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被告久拖不还,显系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5.4万元之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师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XX借款5.4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上述付款时间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衍宗,陕西创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业期间,带领团队开拓进取、屡创佳绩,擅长债务纠纷、刑事辩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陕西创典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10120********12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离婚、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