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媛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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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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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拖欠劳务工资,律师代理原告胜诉

发布者:侯媛媛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5日|分类:劳动纠纷 |13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章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媛媛,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

  被告:梅某某,男。

  原告章某某与被告梅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章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媛媛、王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梅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劳务报酬9593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3月份在被告处从事针织工作,月平均工资为3800元,但被告多次拖欠原告工资。

  后经当地司法所及人社局调解,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原告工资9593元。

  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拖延未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梅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章某某劳务工资959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梅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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