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章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媛媛,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
被告:梅某某,男。
原告章某某与被告梅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章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媛媛、王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梅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劳务报酬9593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3月份在被告处从事针织工作,月平均工资为3800元,但被告多次拖欠原告工资。
后经当地司法所及人社局调解,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原告工资9593元。
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拖延未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梅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章某某劳务工资959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梅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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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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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XX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