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认为村委会无权要求返还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的使用权不属于村委会。而村委会想收回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65条明确规定,村委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唯一,需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这是合法方式,诉讼不是合法途径。其次,要符合以下条件:(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而本案中所涉土地现状均不符合上述村委会可以收回的情形。除此外,《乡镇企业法》第28条规定,除非乡镇企业使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连续闲置两年以上或者因停办闲置一年以上的,应当由原土地所有者收回该土地使用权。本案不符上述情形规定,因此,村委会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权不符法律规定。
其次,《土地管理法》第63条明确规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只有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符合法律规定,现在使用权人经营状况良好,未依法续期并不符合合法转移使用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