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人代理案件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2016年12月31日,杭州某公司(甲方)与无锡某公司(乙方)签订《经销合同》,合同有效期为1年,甲方按照合同条款和条件授权乙方作为甲方的经销商销售合同约定的甲方产品。《经销合同》给原告附加了非常严格的合同义务,包括:1、合同10.5条竞业限制条款,即包括乙方、乙方的股东、乙方的董事、乙方的职员以及前述所有人员的近亲属在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合同到期后的3年内都不得为竞争性的经营行为或在与甲方有任何竞争性的单位任职;2、一旦出现乙方违约,需要按照上一年度乙方营业额的50%-10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等等条款;3、合同未约定甲方违约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2017年8月19日,本杭州某公司以无锡某公司的股东成立了一家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某公司相似)违反合同第10.5条竞业限制的约定为由,单方解除合同。
后无锡某公司委托我所起诉杭州某公司起诉违约,杭州某公司反诉无锡莫公司违反10.5条的竞业限制约定构成违约按照50%的上一年度营业额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杭州某公司构成违约承担赔偿责任,而我方代理的无锡某公司不构成违约。
2、律师自己的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1、格式条款的无效问题;2、不当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3、未约定违约责任情形下的损失主张。
最终法院支持我方观点:
(1)10.5条系预先拟定而重复使用的条款,且杭州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已与对方协商,故该条款为格式条款,其约定的无锡某公司保证其负责人、股东、实益持有人及董事、职员(包括彼等之关联人仕)不得在合同区域内或外从事竞争性业务,将无锡某公司的义务范围扩大至合同区域之外,加重了无锡某公司的责任,故该条款关于无锡某公司不得在合同区域外从事竞争性业务及无锡某公司保证其负责人、股东、实益持有人及董事、职员(包括彼等之关联人仕)不得从事竞争性业务的内容无效。
(2)既然条款无效,杭州某公司以无锡某公司违反该条款为由解除合同属于不当解除,需承担违约责任;
(3)主张了可得利益损失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合同签订当时应注意请专业人士对合同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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