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俊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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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房的性质有哪些

发布者:蔡俊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9日|分类:房产纠纷 |434人看过


  所谓公产房,是中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按照产权人的不同又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少部分免租给单位使用的住房。


  第二种是单位自管产。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俗称企业产。


  第三种公产房是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产权人,分配或出租给单位员工居住使用的房屋。通常能上市交易的是前两种,在北京交易时一般需要取得上市许可证。


  三、禁止出售公房的范围有哪些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综上所述,公房是不可以继承的,与商品房完全是两种概念,公房的所有权由国家所有,在公房未出售之前,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都归国家所有,所以公房是不可以继承的,也不会因为任何事物改变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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