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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盖碎裂行人没入水中谁担责

发布者:蔡俊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9日|分类:人身损害 |302人看过


一、井盖碎裂行人没入水中谁担责


我国侵权法明确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正常情况下,人踩在窨井盖上不会导致窨井盖碎裂,之所以发生盖碎人落的意外事故,可以推断该窨井盖之前已有破损。作为事发窨井的管理人,显然没有尽到对破损窨井盖及时进行修缮和更换的管理职责。如果在看受害者方面,如发生事故的窨井距人行道仅很近,其在附近活动,如行走、等车等是符合生活常情的,那么对事故的发生就没有过错。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盖致人损害的赔偿纠纷有哪些情形


司法实务中,井盖致人损害的赔偿纠纷有着各种不同的情形,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第一,井盖权属主体即是井盖管理主体,其在对井盖的日常维护、修缮工作中存在瑕疵,受害人受损而求偿;


第二,在井盖权属主体之外,另有单独的井盖管理主体。井盖管理主体在对井盖的日常维护、修缮工作中存在瑕疵,受害人受损而求偿;


第三,井盖行政管理主体存在管理瑕疵,受害人受损而求偿;


第四,行为人用盗窃等手段破坏井盖公共设施,受害人受损而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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