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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昆山“反杀”案,为什么被认为是正当防卫?

作者:王林超律师时间:2018年11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12次举报


【案情简介】

201882721时30分,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从宝马车中取出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因用力过猛,砍刀脱手后被于海明拾起,反砍数刀并捅刺,刘海龙被捅刺后,往回跑时遭于海明继续追击。后经医院抢救,刘海龙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调查与处理】

    经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侦查查明:刘海龙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并上前推搡和踢打,经同行人员劝解后仍执意返回车内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的腰部、颈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被于海明拾起,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等部位,刘海龙受伤后跑回宝马车,于海明继续追击连砍两刀均未砍中,刘海龙经抢求无效死亡。据法医鉴定,刘海龙被连续砍刺5刀。其中第一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四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五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经听取检察院的意见后,公安机关认为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法撤销案件。

【法律分析】

1、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上的不法侵害。经公安机关鉴定,刘海龙当时手持的砍刀为双刃,刀身长43厘米,系管制刀具,在双方争吵后,刘海龙随即将砍刀取出往于海明身上砍,因此其行为已经严重威胁了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属于刑法上的不法侵害,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

2、于海明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刘海龙的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可以对其进行特殊的防卫。我们可以从于海明的行为上可以分析,于海明当时具有三个行为,一是徒手反抗,二是拾刀捅刺,三是持刀追砍。根据法医的认定,刘海龙是死于失血性休克,那么可以从中得知,是于海明的第二个行为致其死亡的。因此于海明的第三个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的行为,原因就在于刘海龙的死亡结果已在第二行为中被确定。后续的追砍行为不应被刑法再次评价。而恰恰第二个行为处于紧迫的状态之中,因此可以构成正当防卫。

【典型意义】

昆山“反杀”案件与之前的聊城辱母案件有类似之处,同样引社会广泛争议。不同的是,聊城的案件几经波折,二审改判后认定为防卫过当,于欢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昆山的案件没有进入审判程序,在立案侦查阶段被公安机关做撤案处理,于海明不负刑事责任。两个案件的结果都可以满足公众的期望,同时也具有法治教育意义:

1、司法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监督。对于社会热点问题,司法机关要及时反映,并给出客观真实的事件调查结果,从昆山“反杀”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公安机关对于事件的处理到结果通报,都很客观,及时。也是对司法行为能很好的被社会监督的一种回应。

2、司法行为不应受社会舆论的影响。昆山“反杀”案件被媒体报道后,舆论沸腾,绝大部分支持骑自行车的于海明,认为其行为是正当行为,是正义与不法之间的对抗。另外一种理性观点认为于海明有持刀追砍行为,在刘海龙受伤后应当立即停止追砍,应当认定防卫过当。本案的公安机关对于在社会舆论高度关注下,仍旧及时的给出了独立且合法认定,体现了司法独立这一特性。

3、正基于上述这两点,公安机关最终给出的结论能够被社会广泛接受,同时也符合现有的法律规定,使舆论得以平息。虽个案有个案特点,但最终能够做到政治、法律和社会三效果的统一,是一种需要持续的司法独立行为和愿意接受监督的态度来实现的。昆山的这起案件,足以让公众了解到案件的真相,也或多或少的让社会公众对正当防卫有深刻的印象。也许公众不能完全理解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但本案也具有一定教学式意义,也同时告诉我们正义不应向不法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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