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购物在当下属于便捷、高效的购物方式,最近又到了一年一度年末购物狂欢季,由于各网购平台每天产生的交易量巨大,纠纷的产生也在所难免。本文从索赔方面,做出具体分析。
一、关于商家欺诈型“退一赔三”
当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时,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
实务案例:
原告李某通过微信向张某购买宠物猫。后原告在饲养过程中发现猫异常,经宠物医院诊断疑似先天性听力障碍,双方就购猫损失协商未果。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退一赔三。
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作为长期从事饲养、售卖宠物的专业人员,且饲养案涉宠物猫至其成年,其明知所售猫的实际情况,故意隐瞒相关事实,其行为有违诚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三倍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关于“真正消费者”的“退一赔十”
商家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十。
实务案例:原告朱某通过网络购物的方式向花虹堂公司在网络平台的店铺购买20包“四物汤补气养血药材包茶包中药”。案涉产品“四物汤”标注有“产品名称、产品规格、净含量、包装方式、用法用量”等内容,但未标明配料、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原告朱某以其购买的案涉产品“四物汤”食品不正规,未标明配料、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涉嫌使用非普通食品原料等违法问题,将花虹堂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十。
法院判决:被告花虹堂公司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关于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第六十七条食品经营企业售卖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事项。原告作为一般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收到保护,支持其退一赔十的主张。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三、“职业打假人”能否获得惩罚性的“退一赔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这是概念性法律规范;但职业打假人以索赔为目的进行购买商品活动,购买商品仅是索赔中一个环节,其行为整体具有营利性,属于变相经营行为,所以职业打假人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定义的消费者,不能获得高额赔偿。对于“职业打假”变“恶意索赔”的职业牟利行为,各级法院均不支持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仅支持退货退款,此举也在于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惩罚性赔偿的权利,弱化职业打假的牟利性功能,增强其社会公益属性。
综上,理性消费的同时,也要警惕网购的风险,产品种类纷繁复杂,更需擦亮双眼。一旦产生纠纷,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