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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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在人身损害赔偿中是否应扣除

作者:王军成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17次举报


患方报销医疗费用是其因与所在单位或者社保机构之间基于法律规定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或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产生,而医疗机构因为诊疗过错与患者之间形成的是医疗侵权责任法律关系,医保报销与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医疗机构无关。医疗保险费用报销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被患者在患病时能得到及时的救济,是患者基于法律规定参与保险统筹给自己的一种社会保障,即:医疗保险是买给自己的,收益的应当是自己,医院并不是受益人。也并不是作为减轻或者免除有过错的医疗机构的侵权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向患者赔偿因其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并没有加重医院的赔偿义务。同时因为医疗保险为政府统筹,患者和用人单位参与的、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和社会公益性质,医院的医疗过错不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兜底。

《保险法》立法中也有相关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可见,现行立法也并没有明确禁止患者在医保报销后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责任的权利。医疗保险作为人身保险的一种,并不适用损益相抵规则,而且即便报销重复,也不应当影响患者向医疗机构主张赔偿的权利。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但实践中,目前还没有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部门进行追偿的相关报道或者案例,这一块也急需引起重视。

虽然大部分的法院在判决中还是倾向于将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在人身损害赔偿中扣除,但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有相关观点。相信在将来的裁判中不扣除医疗保险部分应当会成为一种裁判趋势。


  王军成,法学学士,2015年入职律师行业,办理过多起民事、刑事、行政和非诉案件,同时担任多家大型企业(包括兰州佳豪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20********9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拆迁安置、工程建筑、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