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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园律师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成功论证职务行为,避免司机个人承担近百万元赔偿

发布者:李园|时间:2026年05月08日|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代理方及角色


  李园律师作为被告之一(司机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审理中负责应诉及抗辩策略制定。


  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司机王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受害人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各负事故同等责任。受害人张某某的近亲属(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作为原告,将司机王某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及王某某的用人单位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93万余元。


  原告主张王某某个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且未明确区分用人单位责任。


  争议焦点


  司机王某某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其个人是否应当直接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抑或应由用人单位及保险公司承担替代责任。


  李园律师的核心策略与作用


  1.迅速锁定“职务行为”抗辩主线


  李园律师在接受王某某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当事人沟通,核实其与用人单位(某油脂科技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及事发时的工作状态。经查明,王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系公司所有,事发时其正在执行公司指派的运输任务。李园律师据此确立核心抗辩思路:王某某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王某某个人不直接对外承担赔偿责任。


  2.精准援引法律规范,切割个人责任


  在庭审中,李园律师明确向法庭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关于“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原告要求王某某个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同时,结合事故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的事实,王某某本人不应成为最终的责任承担主体。


  3.协同保险公司应对赔偿计算,降低整体争议


  李园律师虽然代理司机一方,但在庭审中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进行合理审核,避免因赔偿项目认定不当而导致雇主或司机个人被追偿。最终法院认定原告总损失为143万余元(含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扣除交强险及商业险按60%责任比例计算后,保险公司应支付赔偿金88万余元。


  4.妥善处理垫付款性质争议,维护当事人权益


  用人单位在事发后曾向原告支付5万元,原告主张该款项系“谅解费”,不同意抵扣赔偿款。李园律师协助用人单位及司机一方提供证据,向法庭清晰说明该款项系垫付的赔偿费用。法院最终采信该主张,将5万元从保险公司应付赔款中扣除,避免了原告重复受偿,也维护了司机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金881,427.91元(由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承担);


  王某某个人无需对原告承担任何直接赔偿义务;


  案件受理费2,482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37元、王某某负担2,345元。王某某仅承担少量诉讼费用,与原告主张的近百万元赔偿相比,责任微乎其微。


  李园律师在本案中的优势体现


  能力维度具体表现


  法律关系定性能力准确界定“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界限,成功将赔偿责任转移至用人单位及保险公司。


  庭审应对能力在与保险公司、原告代理人的多方博弈中,清晰表达己方主张,确保法官准确理解职务行为抗辩。


  细节把握能力对垫付5万元的性质进行有力论证,避免该款项被认定为“谅解费”而无法抵扣赔偿款。


  客户利益最大化帮助司机个人免于承担近百万元赔偿金,仅承担两千余元诉讼费,极大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及心理负担。


  典型意义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者家属往往倾向于将司机个人列为直接被告,期望获得兜底赔偿。李园律师在本案中通过扎实的劳动法及侵权法功底,成功论证了司机的职务行为属性,使法院确认由用人单位及保险体系承担赔偿责任,而非由司机个人“买单”。


  该案例充分说明:当司机因执行工作任务发生交通事故时,专业的律师能够迅速运用“职务行为”抗辩,将个人责任隔离于巨额赔偿之外,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个人财产安全,体现了律师在侵权纠纷中对个体当事人的实质性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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