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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和启动执转破程序?

发布者:何懋学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6日|分类:公司法 |562人看过

如何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和启动执转破程序            

何懋学  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司法解释和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意见可追加公司股东、投资人、公司注销承担债务保证人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如下:

一、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二、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公司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公司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四、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

五、公司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六、公司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七、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九、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公司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十一、公司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十二、公司进入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程序,债权人主张股东认缴出资提前届期,要求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出现上述可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情形的,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可直接申请变更、追加公司股东、投资人、公司注销承担债务保证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若公司股东是认缴出资未届期,公司财产不能清偿执行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启动申请被执行公司进入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程序,主张股东认缴出资提前届期,要求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应当注意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申请执行人还应当注意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管辖规定,是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为适应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合理分配审判任务,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对于申请执行人关心的原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查封、扣押财产如何处理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意见规定,为确保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连续性,执行法院决定移送后、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在破产审查期间届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延长期限,由执行法院负责办理。

对于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已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资金、动产、有价证券等,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后,应当于七日内这些财产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按破产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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