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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前合同权利谁承担?

发布者:北京顶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323人看过


公司成立前合同可称之为先公司合同,“指在公司设立之前,即在组织公司的初步工作中根据需要而签订的契约。”也就是指发起人在公司设立中与第三人达成的交易。若在公司未成立之前就签订了契约,那么公司成立前合同权利谁承担?

以案说法:A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1日,法定代表人为张三,2014年9月10日,张三与B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B公司向张三提供4台厨房设备,并送至指定门店。合同签订后,B公司实际向张三指示的A公司的四个门店交付了设备,且与A公司职员签订了对账单,但是张三仅支付了部门款项。B公司能否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在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合同相对人有权请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如成立后的公司以明示方式确认前述合同,或通过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默认其愿意接受公司成为合同主体时,则合同相对人亦有权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表示我国《公司法》禁止在成立前以公司名义为法律行为。第211条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关于此类行为的行政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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