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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制度下“后公司义务"

发布者:北京顶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6月24日|分类:公司解散 |306人看过


随着风险社会所带来的现代风险的步步紧逼和现代法律义务扩张的总体趋势的不断加强,以注销切断公司和股东对债权人的法律责任制度受到质疑,“后公司义务”得到关注

“后公司义务”不是一种理论上的假设的标新立异。它的产生源于清算制度的注销登记的错误定位,源于现代法律义务体趋势,更源于风险社会的深层次需求

注销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法对被终止经营的主体,收缴营业执照、公章,撤销其注册登记号,并取消其商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公司注销登记等同于丧失法人格,既然法人格不复存在,自然没有了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和义务。但这一假设的前提在于公司注销前存续期间产生的责任均应当在公司清算过程中予以解决,这是人们最容易忽视的事实。然而清算程序真的能完成这一功能吗?

如果清算程序没法完成这一历史使命,则公司注销就不能必然导致公司死亡的结果。公司清算是依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并最终终止公司法律人格的法律制度。清算程序蕴含着一个美好的期待,即将一切的债权债务关系一次性处理完毕,而后终止公司的法律人格、退出市场。然而,清算制度实际上很难达到人们的预期。实践中,有些公司不经过清算程序便注销公司,有些公司急于逃避即将产生的债务而匆忙终结清算程序,有些公司的清算流于形式。

即使股东如实履行了清算的法定义务,在客观上也很难一次性了结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

一是有些公司存续时间长,经营业务复杂,债权人繁多,往往很难全面通知债权人。而公告制度对于债权人来说并不合理,因为这意味着债权人有义务每天去关注清算公司所在地的报纸报道。

二是公司的某些债务是清算过程产生的,例如清算责任人在清算过程中的侵权行为。由于这种情况下清算责任人一般不会通知被害人甚至债务是否成立都无法确定,等到被害人得到消息,公司财产早已被瓜分完毕,公司也已经从法律上永远消失了。

三是有些债权尤其是侵权债权,可能是在公司注销若干年后才显现出来。如工程质量责任、产品事故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在短时间内不会出现,有的“潜伏期”甚至可能长达几十年。实践中就出现了大量的产品在保修期间出现了问题,而由于公司已经注销,受害人状告无门,只能自认倒霉。如果清算制度无法彻底完成了结债权债务的功能,清算制度意欲保护债权人利益、股东利益、社会经济秩序的实质目的自然无法实现,而由此推断出公司法人格终结、债务解除的结论将与其实质目的背道而驰。

我们不能对清算制度寄予不切实际的期望。公司清算制度不是保护公司债权入利益的灵丹妙药,不应是确保公司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害的最后防线。公司清算制度能够承担的价值功能为:公司终止前,确保公司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害的重要一环而非最后防线,在这一过程中,希望通过清算能够最大程度解决公司与相关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平衡投资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进而有效遏制公司的法人人格被滥用现象的发生,确保公司有序退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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