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一起遗嘱继承纠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武某一、武某二、武某三均为被继承人武明春的法定继承人。武明春生前拥有上海市黄浦区打浦路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该房屋的另一半产权份额由武某三所有。王某某主张按照武明春的遗嘱继承该部分产权份额,而三被告对此持有异议。
二、遗嘱情况
王某某提供了武明春的五份遗嘱,其中第三份为2017年7月31日的公证遗嘱,内容均为其所有的全部财产由王某某继承。然而,被告武某一和武某三对这份公证遗嘱中的签名提出质疑,认为其中一个签名签为“武日春”,另一个虽签为“武明春”,但也无法确定是武明春本人所签。尽管如此,他们并未申请对签名进行鉴定。
三、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某能否按照武明春的公证遗嘱继承其所有的本市打浦路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四、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王某某以最后两次的遗嘱没有找到原件及签名存在问题为由要求按第三次即2017年7月31日的公证遗嘱处理并无不妥。该公证遗嘱虽存在签名争议,但并无充分证据证明签名非武明春本人所签,且该遗嘱经公证机关审核确认,内容与法律规定相符,应认定为武明春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五、判决结果
因此,法院判决王某某按照武明春的公证遗嘱继承其所有的本市打浦路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对于房屋的分割问题,鉴于双方对房屋的价值已达成一致,为避免讼累,法院判决房屋归武某三所有,武某三按照双方确认的价值给付王某某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六、结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认定了公证遗嘱的效力,并根据遗嘱内容进行了判决。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遗嘱继承制度的尊重和保护,也彰显了司法公正和效率。同时,本案也提醒我们,在涉及遗嘱继承时,应当妥善保管遗嘱原件,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