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玉霞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16日 6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1:扬州*****总公司
被告2: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2委托代理人:张玉霞,该公司内部法律顾问
被告1与被告2于1995年3月投资成立了**扬州销售公司,该公司在经营期间于1997年向交通银行扬州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500万元,但该公司仅于1998年还款100万元,此后便再未还款。2004年,扬州交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后该债权经多次转让,最后转让给了本案原告。2013年,本案原告对扬州公司强制清算,后强制清算程序因未发现扬州公司的任何财产、帐册而被裁定终结。原告以扬州公司的两股东(即被告1和被告2)怠于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无法清算,要求对两股东对上述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查明,上述债权在多次催收和转让期间,均通过书面、邮寄和公告送达等方式合法进行。扬州公司在被清算组清算时早已无营业场所和营业活动,也未能发现任何财产,该公司最后一次年检是1999年,相关表格显示该公司此时的资产总额为426万元,负责总额为663万元,并已于2001年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但未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此后该公司也一直未进行清算。
另外还查明,扬州公司股东之一即被告1也于2013年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被告1的法定代表人表示被清算公司的所有资料都不知去向。扬州公司的另一股东即被告2曾于1999年提起诉讼,起诉扬州公司曾拖欠股东即被告2的货款942余万元,被案经法院判决扬州公司应给付被告2货款942余万元。被告2对判决申请执行,因扬州公司经营亏损处于歇业状态,暂无资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法院遂裁定判决书中止执行。
法院最后判决如下:
一、被告1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扬州公司所欠原告借款本金、利息600余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2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该案经扬州中院一审判决,后由江苏省高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最后被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并最终维持原判。该案是一个所谓的僵尸企业未及时进行清算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请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形,在审理的过程中,历经曲折,在所有的司法判例均对被告不利的情况下,被告2积极寻找证据,寻求案件的突破口,积极应诉,并最终找到了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和案件的突破口,从多方面进行答辩和论述,取得了最后的胜诉,避免了公司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产生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