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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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一亿网友被骗了,愤怒之余了解一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发布者:连蕊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547人看过

12月20日网上有一篇阅读量超过一亿的新闻,标题为:小偷偷电瓶被电死,家属索赔20万,法院判车主赔5万。其内容为:武汉的刘先生停放在楼下正在充电的电动车被小偷看上了,小偷在偷电瓶时意外触电身亡。小偷家属向刘先生索赔20万赔偿金,且一分不能少。最后经法院调解,车主赔偿5万块钱的精神损失费。刘先生说,他住的是老旧小区,业主电动车乱停的情况比较严重,大家都是这样充电的,之所以发生触电,是因为下大雨,电瓶漏电把小偷电死了……

该新闻迅速在网上引起了热议,对法院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合理性产生质疑。当天晚上即12月20日晚上,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情况通报称:查无此案。

 

 《情况通报》的发布让网友们恼羞成怒,很多质疑声开始出现:有网友要求追究造谣者的刑事责任;有网友认为该假新闻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形象;有网友称自媒体发的新闻连一个标点符号都不信了。

很明显,网友们都不满于“报道该案件的首发媒体已自行删除了相关文章”作为该事件的结尾,对于编造并发布该虚假新闻的首发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成为网友们关心的焦点。

【首发者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呢?】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只有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这四类虚假信息并在网络、媒体上传播的,才构成犯罪。具体到本案,发布的虚假新闻内容并不属于以上四种,因此,首发者不构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

【本案首发者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行政监督,严肃查处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虚假失实报道。

(一)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1.通报批评;

2.责令限期更正;

3.责令公开检讨;

4.责令新闻机构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二)新闻记者编发虚假新闻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或者发表失实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问题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新闻记者证,并列入不良从业行为记录,5年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三)新闻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出版许可证:

1.刊播虚假新闻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发表失实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未按本规定建立健全并实施各项新闻采编管理制度的;

3.拒绝对已确认的虚假新闻报道发表道歉、更正的;

4.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本新闻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根据本案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公安机关、行政主管机构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治安处罚、行政处罚。


作者简介:连蕊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第三调解室嘉宾律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律师,成功办理数百起刑事案件,在多起案件中成功实现罪轻辩护、不予起诉、刑事和解,多次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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