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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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卡,或涉刑责风险大

作者:杨丹律师时间:2025年09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44次举报
2025-09-10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或许会因亲情、友情,或是被蝇头小利诱惑,而轻易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但很多人并不知道,这种看似简单的行为,却可能让自己陷入严重的刑事法律风险之中。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为您详细解读出借银行卡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问题。

一、帮信罪:最常见的 “出借陷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 “帮信罪”,是近年来因出借银行卡引发的高发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25 年 3 月,赵某在明知其上线以 “避税” 为名,实际是接收、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唆使孙某办理银行卡,并将该卡提供给上线,用于接受、转移巨额来源不明资金,二人从中非法获利。经警方查明,孙某名下的银行卡涉及电信诈骗案件 12 起,涉案资金共计 92 万余元。最终,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5000 元。

在实践中,判断 “明知” 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非仅依据当事人的口头陈述,而是要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被帮助对象的关系、提供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等主客观因素,以及行为人的辩解综合认定。比如,对方要求用您的银行卡进行频繁、大额资金往来,且无法给出合理用途解释,同时承诺给予高额报酬,这种情况下,就极有可能被认定为 “明知” 对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一旦达到 “情节严重” 的标准,如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等,就会构成帮信罪。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后 “掩护” 也担责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该罪与帮信罪存在相似之处,但也有明显区别。从明知程度来看,帮信罪明知的内容是他人实施了网络犯罪,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的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资金的具体性质与销赃的金额;在帮助阶段上,帮信罪是在犯罪过程中提供帮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则是在犯罪行为既遂后,进行事后的销赃等掩饰、隐瞒行为;结算资金方面,帮信罪中的资金不一定是犯罪所得,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资金必须是犯罪所得。

2022 年 7 月至 8 月,陈某谊明知他人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将自己名下的交通银行卡及工商银行卡出借给不法分子使用,并按指令进行转账操作。经统计,交通银行账户流入资金共计 818428 元,其中包含被害人王某花被网络诈骗的款项 9223.25 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陈某谊的行为定性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但法院最终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陈某谊使用银行卡帮助转账时上游犯罪已既遂,以及其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因此认定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过,若有确凿证据表明陈某谊明知是犯罪所得还进行转移等行为,就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三、其他关联犯罪:“牵一发而动全身”

出借银行卡除了可能构成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外,还可能涉及其他犯罪。如果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与诈骗分子事前通谋或事中勾连,那么将以诈骗罪共犯论处。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自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七类上游犯罪(如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银行卡,则构成洗钱罪。

2013 年至 2018 年 6 月,朱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集资 14.49 亿余元。雷某、李某作为涉案公司员工,明知公司在非法集资,仍应朱某要求提供多张本人银行卡,接收并配合转移非法集资款。最终,法院认定朱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认定雷某、李某犯洗钱罪,分别判处相应有期徒刑和罚金。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需要注意,即 “黑吃黑” 行为。比如,张某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犯罪分子用于洗钱,在对方使用其银行卡走账后,张某萌生 “黑吃黑” 念头,通过挂失银行卡等方式将卡内资金据为己有。这种行为可能同时构成帮信罪和盗窃罪,面临数罪并罚。在张某的案件中,其第一次截留资金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犯罪构成,第二次作案时,因事先明知银行卡限额仍假意提供给他人,在资金到账后占有资金,符合诈骗罪犯罪构成。最终,张某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银行卡作为个人重要的金融工具,与个人信用、财产安全乃至社会金融秩序紧密相连。出借银行卡看似是小事,却可能引发严重的刑事法律后果。不仅可能面临牢狱之灾,还会对个人征信造成负面影响,影响今后的贷款、信用卡申请、购房、购车等一系列与金融相关的活动。大家务必增强法律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切勿因一时糊涂,为了小利而触犯法律红线。若不幸卷入此类法律纠纷,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杨丹律师,执业来办理了多起案件,主要涉及刑事及民事方面案件。以其坚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办案严谨,认真负责的执业风格,在刑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铜仁
  • 执业单位:贵州乐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620********3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贵州乐云律师事务所
1520620********32 刑事辩护、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