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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不批宅基地如何处理?

作者:廖斌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88次举报

背景:

     随着“一户一宅”政策和耕地保护制度的落实,农村宅基地审批逐渐收紧,但是国家也明确符合条件的农户应当得到宅基地保障,最近法就小生遇到多人咨询关于农村宅基地的问题,主要是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因历史原因,之前在村委购买的宅基地,现如今需要获得该宅基地使用权被村委阻止,该如何维权?其二是村委之前因建设村民公共活动设施的需要而拆除的房屋,当时村委同意置换相同面积的宅基地并出具了相应协议,之后反悔的,该如何处理?现法小生针对该问题,结合相关案例为您解答。

案例回顾:

一、2004年村委委托村民张某出售村内指定土地,曾某得知该消息后与张某沟通,希望能够获得其中部分土地用于建造房屋,双方协商之后,曾某以30万元的价格购得该土地,并由村委出具确认书,确定该土地的具体位置和使用权,之后曾某外出创业耽搁了该事务,时间到了2022年,曾某事业有成加之年事已高,希望能够在该宅基地上建设房屋用于养老,然而村委认为当初是张某私自出售该土地,不同意曾某建房申请。

二、2013年村委为了修建阅览室,将李某老屋部分房屋拆除,并许诺李某日后村委分配宅基地时可优先予以安排同等面积的宅基地,2022年期间有消息指出该村可能面临征收,于是村民有地的建房,没地的通过村委申请或自己划定区域建房,李某得知消息要求村委按照之前约定分配相应宅基地给自己,却以需要全体表决为由拖延。

法小生说法:

上述两个案例皆涉及农村宅基地问题,面对该问题法小生结合法律规定,就目前大家比较关心的部分作出分析。

1、关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宅基地买卖的问题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十一条“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换句话说,如果本案中曾某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不属于自然资源部编制印发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中提到的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可以登记宅基地的情形),其对该区域内的宅基地不享有使用权,也不具备在该区域内购买的权利。该宅基地买卖行为无效,应当返还曾某购买款项及赔偿相应损失;其次,如果曾某属于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委会不认可相关购买行为,符合宅基地取得条件的,可经村集体出具权属来源证明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直接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待房子竣工后,再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最后,如果村委就是不给批准还不断阻挠,可按照之前村委提供的证明材料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2、关于村委不批宅基地的问题

宅基地的批准、同意、通过行为的性质类似于行政许可,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由此可知,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户的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查通过的行为是其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4条中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为被告,也就是说遇到此类纠纷,村委会是完全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的。申请审批未果的村民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村委会履行审批宅基地的法定职责。

总结:

自然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乱占耕地建造房屋、城镇居民非法购买的宅基地、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和小产权房这四类情形无法进行确权登记也就无法获得相应宅基地使用权。同时在发生该类纠纷时,其中究竟哪些纠纷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哪些纠纷属于村委会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所致,在法律适用和救济渠道有所不同,应当注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廖斌律师,法律功底扎实,具有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全面的法学教育背景,并在法律服务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曾在上市公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惠州
  • 执业单位: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320********1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