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治意识提高,诉讼时效问题已为大众所广泛认识和接受,大家都很清楚诉讼时效的重要性。所谓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的有效期限。超过诉讼时效才起诉,将会导致当事人失去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权利的机会,即我们所说的“胜诉权灭失”。此时除非对方愿意主动承担责任,否则人民法院不得行使司法裁判权,强制要求对方承担责任。我们来看看最新《民法典》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1.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结果到底是不能起诉还是不能胜诉?
可以起诉,但不能胜诉。如前所述,超过诉讼时效的效果是“丧失胜诉权”,此时相对方享有不履行抗辩权,而且是法定的不履行抗辩权。即,此时当事人可以起诉,但如对方主张行使不履行抗辩权,则人民法院不得判令要求对方强制履行,只能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所以,超过诉讼时效后,即便自己再有理、对方再不对,法院都不一定会保护你的权利。除非对方主动履行,否则没有任何办法要求对方承担责任。
2.诉讼时效能否中止、中断或延长?
符合法定情形下,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止、中断的,但诉讼时效不得延长。
>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所谓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因法定事由的存在使诉讼时效停止进行,待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的制度。这些法定事由多半是非因当事人原因导致无法起诉主张权利的情况,此时如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对当事人显失公平。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中止不代表诉讼时效无限期延长,一旦终止事由丧失,权利人应当在最长的6个月内起诉,否则同样视为诉讼时效届满。
> 第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的中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所谓诉讼时效中断,是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过程中,出现了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等法定事由,从而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消灭,重新计算期间的制度。敲黑板,诉讼时效中断是在诉讼时效制度中普通老百姓最为应当了解的知识,也是最为实用的知识。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关键时候能够让当事人挽回巨大损失。
实务中的的一些技巧是,在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时,及时通过有效的送达方式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取得义务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比如寄送主张权利通知书,又比如微信发送催告履行信息等。
3.诉讼时效制度是由法院主动适用的吗?
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所谓主动适用,是指不管当事人是否提出抗辩,人民法院都要依法裁定的事项,比如合同纠纷中合同效力问题就是人民法院必须先依法审查的事项。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换言之如果义务人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那么人民法院是可以判决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也不得通过释明或其他不当方式,提醒义务人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特别需要注意,诉讼时效抗辩机会只有一次,如果义务人在一审当中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中再提出抗辩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提醒我们,作为被告方时需要及时在一审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否则将白白放弃这一机会。
4.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并非所有的权利主张都适用诉讼时效,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只有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情形不适用诉讼时效:
>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简而言之,出现上述情况不论过多久,都可以起诉对方。应当注意的是,上述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况仅含非财产诉讼请求本身,比如侵权责任中只要侵权存在就可以请求停止侵害,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依然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5.新旧法律规定下的诉讼时效衔接问题
大家都知道,《民法典》、《民法总则》(2018年)施行前原《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二年。立法机关考虑到社会发展水平有巨大变化,《民法典》将诉讼时效从二年修订为三年,这就不可避免面临诉讼时效衔接问题,即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的案件,诉讼时效到底是二年还是三年?我们看看法律怎么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失效)
> 第二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三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根据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民法总则施行前(2017年10月1日),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两年的,法律不再保护;在在民法总则施行前诉讼时效未满两年,可以适用三年诉讼时效。《民法典》施行后就统一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简单来说,如果纠纷发生在2017年10月1日以后,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纠纷发生在2017年10月1日以前,如果到2017年10月1日尚未满二年的,按照三年计算,已经满两年的,不予保护。不过《民法通则》施行前的案件仍未提起诉讼的(不考虑时效中止、中断情况),到目前(2021年5月)必然已超过诉讼时效,再考虑诉讼时效问题其实意义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