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为拆迁维权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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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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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预征收又被强推?拆迁方程序不合法也是违法!

发布者:北京创为拆迁维权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2日|分类:综合咨询 |79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项
原      告:18户村民(集团诉讼)
被      告:镇政府
审理机关: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北京XX
诉讼请求: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依法确认被告强推原告位于湖南省某村的土地行为违法;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情陈述
 
      本案属于集团诉讼,原告为18户村民诉被告镇人民政府行政侵权一案,湖南岳阳某村集体土地被规划农业建设项目,流程如下:
 
    程序一:申请建设项目,项目被批准实施后,该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任务委托被告镇政府实施。
 
    程序二: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该公告有征收土地位置、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征地补偿以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等内容。
 
    程XX: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该公告有腾地办法及时间: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征地补偿款之日起7日内交腾地,逾期不腾地,将依法申请人民政府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程序四:镇财政所将征地补偿款打到村账户上,部分村民已领取。
 
    程序五:镇政府在未下达催告腾地通知书的情况下,组织人员推平了原告土地上的农作物。
 
    从土地预征收到《告村民的一封信》,从集体土地性质转国有土地性质,当地村民历经了维权“长跑”,面对拆迁方“有口难言”与拆迁方之间的关系十分紧张,有被强行推除土地的危险,就补偿安置问题也无法达成一致,最终委托了创为律师为其普法维权。
 
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被告强推原告土地的行为违法,在实体上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物权,在程序上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之相关规定。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本案中,镇政府在未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等的情况下,即对原告承包经营的土地及地上农作物进行了强制推平,其行为不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要求,故应认定镇政府的行为程序违法。

判决致X
      拆迁方辩称:整个拆迁实施过程中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手续一应齐全,对群众公示公告到位。真的是这样吗?
    法院判决:确认镇政府强行推平该村村民承包经营位于某村的土地行为违法。本案案件受理费由镇人民政府负担。
    法院强势打脸“拆迁方”!!!法制社会还请拆迁方依法依规,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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