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为拆迁维权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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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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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协调领导小组”公告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违法!!!

发布者:北京创为拆迁维权律师团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6日|分类:拆迁安置 |107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项


申 请 人刘先生等十余人(化名)
被申请人衡阳市政府
复议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于律师
复议事由
      请求撤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复议决定
       征地拆迁协调领导小组所做出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超越职权,违法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
       撤销征地拆迁协调领导小组所作出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情陈述

     湖南省衡阳市刘先生等十余位被拆迁人收到拆迁的消息则喜忧参半,害怕和担心油然而生,果不其然,拆迁方给出的条件使大家难以接受,因为征地拆迁而陷入了彻夜难眠的愁苦,因为拆迁无计可施百感交集,鉴于自己对于法律的信赖和意识的深入遂选择了法律维权的大军。


      创为律师接手后:


首先,针对刘先生等十余位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证据,结合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和分析。


其次,结合拆迁方公布的信息情况申请信息公开,掌握拆迁方没有公开的和较为隐晦的信息,对拆迁行为漏洞进行检疫。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对整个征地拆迁过程的调查和研究,创为律师发现拆迁方所作出的一些征地拆迁行为是存在严重的违法现象的。


违法点:

1、征地拆迁协调领导小组是属于临时机构,无权作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


2、公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过程违法。


    首先,本案的房屋所有土地的性质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如需征收则需要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但在申请信息公开阶段创为律师并未看到,其次拆迁方在公告此方案的时候并未对被拆迁人进行公告听取建议。

 

最后,根据以上行为漏洞并结合证据链条的指证,创为律师针对本案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违法性向湖南省政府提出了复议。

复议致胜

     针对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公正不阿,针对事实和证据作出了复议结果,认为拆迁方: 

      

         一、征地拆迁协调领导小组无权发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本案房屋所涉宗地属于集体土地,征收主体应当为被申请人,集体土地上住房征拆工作属于被申请人职权范围内事项,应由被申请人负责和实施,被申请人将职权范围内事项委托给其他部门或者单位应当视为被申请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本案征地拆迁体调领导小组既非市、县人民政府,也非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其无权发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归属于市人民政府。


    二、发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属于“未批先征”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先办理法定审批手续。被申请人至今未提供相关材料,视为无证据证明其已取得审批手续,程序违法。


       在创为拆迁律师团代理下,主导脉络清晰了然,维权策略步步为营,刘先生等十余位被拆迁人于2017年7月20日收到湖南省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书。经过重新排兵布阵得到了需要的相关信息,现阶段,创为拆迁律师团已经制定完备的维权攻略并掌握了拆迁行为过程中的至关点,相信在被征收人和创为律师团的共同努力下,凭借创为律师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手法一定可以为大家拿到心仪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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