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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的劳务合同纠纷

发布者:王和平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08日 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背景
黄某,一位经验丰富的建筑工人,于20218月应S公司的要约,组织施工队伍前往XX路的某大型商业综合体进行机电工程的制作与安装工作。双方于2021106日补签了《安装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包干价为350,000元,但后续因S公司未能及时提供材料导致工程无法继续进行。

争议焦点
黄某主张已完成总工程量的50%,应获得相应的工程款175,000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0元,S公司仍需支付75,000元。S公司则以合同约定工程量须经三方验收签字后方予以认可为由,对黄某的主张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S公司未能提供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导致黄某无法继续施工,S公司应承担合同履行中的过错责任。黄某提交的《工程量核对》表中载明工程完成总量为50%,且有第三方工作人员签名,法院认定该核对表为实际工程量的有效证明。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S公司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某支付剩余的7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案例分析
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即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S公司未能履行提供材料的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法院对于工程量的确认,突破了合同中三方验收签字的约定,依据实际工程进度和第三方工作人员的签名,认定了黄某的工程量,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履行情况的实质性审查。
此案例对建筑行业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尤其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工程量的确认和工程款的支付,应当有明确的证据支持。同时,对于合同中约定的验收程序,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机械适用,而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合理解释,保障了施工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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