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2016年5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因上海银行浦东分行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将于2016年5月25日到期,原告出借1,000万元给被告用于归还流动资金贷款;借款期限为2016年5月25日至2016年6月20日;借款按月利率1%计息,本金归还当日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利息(按实际借款天数结算)等。协议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6年5月25日转账500万元、同年5月26日分两笔转账270万元及230万元,合计1,000万元,用途注明“借款”。
审理中,原告称被告分别于2016年7月15日还款500万元、7月18日还款250万元、7月22日还款150万元、7月25日还款50万元,合计已还款950万元,尚欠借款本金50万元。
[律师点评]
通常个人向公司提供借款,会要求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提供一定的担保,以确保还款的执行。本案中原告的债权没有担保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需要及时采取相应法律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律师建议]
建议在一般民间借贷关系中,对债务予以一定方式的担保,以确保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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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达成调解 [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