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宗钰律师

  • 执业资质:1370220**********

  • 执业机构: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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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求偿并申请扣船案

发布者:赵宗钰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7日|分类:海事海商 |38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介

    2015年3月,某保险公司承保由巴拿马籍货轮(7.9万吨)2015年3月15日自泰国运输木薯干到连云港,保险责任至货物卸至目的港仓库终止,绝对免赔额为保额的0.5%,计量方式为目的港商检水尺计量。涉案货物2015年3月26日在连云港卸货,2015年4月9日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证明发生短重。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后,向货轮所有人(德国公司)和光船承租人(安提瓜和巴布达公司)追偿

    代理律师收案后,立即分析案情,一边联系案件管辖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一边查询涉案船舶的航线,确定其最近靠泊港口为广东虎门港。代理律师立即向广州海事法院递交了《扣船申请书》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同时与虎门港所在海事部门联系,由海事部门协调泊位,确保法院的扣船裁定能够立即执行。

    前述事项确定后,代理律师向船舶的船东互保协会在香港的代理人发出通知,告知其相应后果。经协调,船东互保协会在扣船前夜出具了保函。经委托人同意,代理律师请求法院暂缓扣船,并于收到函件后撤回了扣船申请。最终,委托人与对方签订了和解协议,经上海海事法院同意撤回了起诉。本案圆满解决。

2.律师点评

    在类似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案件中,保险人最终胜诉应不在话下,但此类案件最难之处在于确定诉讼时效、被告的确定及送达、被告财产保全(扣船)等。

    本案中,代理律师紧紧抓住涉案船舶航线,合理安排申请扣船时间并努力协调海事部门安排泊位,使法院确信扣船裁定能够得到执行,并在合适的时间通知船东互保协会,确保委托人取得保函。最终案件避免了复杂的海外送达和开庭等程序,在庭前和解解决,为委托人及时追偿回款提供了保证,减少了委托人的损失。

3.建议和意见

    办理此类案件时,务必确保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并落实船舶是否存在光船承租的情况,同时在扣船之前务必与港口海事部门确认有合适的泊位适于扣押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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