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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法院这样说:“网约车成为营运车辆法院支持保险公司拒赔。顺风车通常情况非营

发布者:贾晶晶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2日|分类:交通事故 |841人看过

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法院这样说:网约车成为营运车辆法院支持保险公司拒赔。顺风车通常情况非营运性质,保险公司不得拒赔商业险。


2019-06-19 22:25

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出行方式也随之发生改变。网约车平台出现后,迅速、便捷的网约乘车模式已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滴滴出行、曹操专车等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出现,在为人们提供多样出行选择的同时,也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实现就业与获取收入的渠道。

可是,当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产生保险理赔纠纷时,网约车车主、保险公司、网约车平台等相关主体又该如何实现各方合法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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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日上午,北京西城法院召开“涉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典型案例”通报会,本次通报会作为北京法院“京法巡回讲堂”系列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市高院“京法巡回讲堂进人大政协”的工作部署,邀请9位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场,与来自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检察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法律与生活杂志等二十余家媒体的记者朋友们一起,共同为防范网约车保险行业经营风险、推动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作出努力。

此次通报会由西城法院新闻发言人魏立新主持,西城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对涉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件进行系统性梳理与调研后,由金融街人民法庭副庭长甘琳作主题发言,金融街人民法庭庭长刘建勋、法官助理张志毅就媒体提问进行答复。

下面,让我们通过涉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的典型案例,看看通报会都讲了什么?

网约车成为营运车辆法院支持保险公司拒赔

在车辆保险领域中,保险公司根据被保车辆的用途分为家庭自用和营运车辆两种,营运车辆的保费接近家庭自用车辆的两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快车、专车等网约车的营运性质。

金融街人民法庭副庭长甘琳

私家车投保商业险,在从事快车、专车等网约车活动时,若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告知保险人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可以拒赔。

20181019日深夜,黄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穆某驾驶的车辆在海淀区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共支出修车费、车辆救援费2万余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黄某对此次事故负全责。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理赔时调查发现,黄某早在2016年便在“滴滴出行”平台上注册。事故发生当天,黄某共承接网约车业务20多单,事故发生地距离刚完成的最后一单终点约为5公里,保险公司以黄某改变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绝在商业险项下承担保险责任。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驾驶被保险车辆承接运营业务,变更了车辆的使用性质,符合《保险法》第52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且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顺风车通常情况非营运性质,保险公司不得拒赔商业险。


通报会上,法官提示,私家车从事“顺风车”活动一般不属于营运行为,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不得拒赔商业险。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规定:“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各方自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顺风车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其目的在于互助,并非运营。因此,其与快车、专车等经营性网约车服务有明显的区别。顺风车客观上不会使车辆使用频率增加,进而不会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此外,《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中还规定了信息平台应按照规定计算合乘分摊费用,并按合乘各方人数分摊。

可见,对于顺风车的驾驶员而言,其收取的费用并非自己计算,而是由信息平台向其推送,这就更便于判断私家车从事“顺风车”活动的非营运性质。



通过案件审理和调研,我们发现,大量网约车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难以获得商业险赔偿而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

不少车主在投保时错误认为,网约车不同于出租车,其性质属于家庭自用车辆而不属于营运车辆,往往按照家庭自用车辆购买保险并交纳保费。此外,已经按照家庭自用车辆投保后,又从事网约车业务的私家车车主,大多数不知道、不清楚需要主动将该情况告知保险公司,从而变更相应的险种或增加保费。



保险公司提示说明存在疏漏

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在与车主订立保险合同时,并未就车主是否从事或者今后是否可能从事网约车业务等具体事实进行仔细询问,也未告知投保人一旦参与网约车业务,应当依照运营车辆购买保险。



目前,网约车平台在私家车车主注册时,一般不会提醒车主更新车险或者提高保费。在网约车车主来源广泛、很难确保其具备保险知识的情况下,网约车平台不进行合理提示,增加了发生相关纠纷的风险。

针对以上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产生成因,北京西城法院提出以下建议:

网约车车主应当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情况,并按保险公司要求投保相应的险种。

私家车车主从事网约车业务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要求为车辆购买相关保险,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拒赔。同时,在网约车平台注册过,但之后又不再从事网约车业务的私家车车主,应当及时在网约车平台注销网约车信息,避免正常理赔受到影响。



首先,保险公司在与私家车车主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积极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仔细询问车主是否从事网约车业务,并提示车主如果今后需从事网约车业务,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其次,由于网约车的风险与正常的营运性出租车风险存在一定差异,保险公司可以考虑与网约车平台合作,采集网约车车主的在线运营数据,以实际营运天数、时长等因素为广大网约车车主定制个性化的商业保险险种,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网约车平台应当合理提示车主,与保险公司实现信息共享与联动。

首先,网约车平台应当在车主注册时向车主合理提示相关风险,告知车主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且变更保费。

其次,网约车平台应当加强对入驻平台车辆信息和车主的审查,尝试建立车主、乘客、保险公司之间多方保险信息共享与联动机制,这样不仅有利于保险公司科学合理地评估风险和确定保费,也有利于发生事故时使被保险人获得及时的理赔。

第三,网约车平台可以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发创新保险产品,例如针对网约车接单数不确定的特点,在家庭自用车保险保费基础上,按照每笔订单金额比例缴纳额外的保费,保费直接从网约车订单的收益中划扣,实现三者之间的共赢,促进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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