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育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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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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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利用空白借条虚假诉讼一案

发布者:陈育津律师|时间:2019年06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 |150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我的委托人张X即本案被告,有一天突然收到一张案由为民间借贷的法院传票,陈X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张X返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要求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实际上张X根本不认识陈X,也没给他写过借条,不知道陈X哪里拿到有张X签字的借条到法院起诉他。本律师通过询问委托人张X了解到以下案件事实:本案原告陈X起诉提供的有张X签字按手印的借条与收条实际是20171119日张X的朋友温X向厦门一家小额贷公司借款,这家小额贷公司就要求张X为温X借款担保才肯借钱给温X,担保的形式就是张X出具一份5万元的借条及现金收条,这张借条及现金收条出具时上面的出借人处一栏是空白的。实际我的委托人张X根本都不认识本案的原告陈X,为什么本案争议的借条和现金收条会到原告陈X手上,是因为温X向小额贷公司偿还借款后,忘记把我的委托人张X的借条也拿回来。之后在20185月小额贷公司员工便把本案争议的借条及收条交给另外一个张X认识的同学林X让他还给张X,林X取走本案争议的借条及收条未归还给张X,因其与本案原告陈X有其他经济关系,便把本案争议的借条及收条拿给原告陈X,原告陈X在借条及收条上的出借人一处填上自己的名字后到法院起诉。

此案表面看是普通的民间借贷,实际是原告陈X涉及利用空白借条进行虚假诉讼。因为陈X手上有张X亲笔签字按手印的债权凭证借条及现金收条,本案涉案金额才5万元,原告陈X主张20171119日当天在莆田张X写的借条和收条给他,陈X当场现金支付给张X,从表面证据上看我的委托人张X败诉风险极大。本律师通过多次与委托人张X交流,了解到张X20171119日这一天实际是在厦门,当天刚好出具本案借条给小额贷公司,于是调取了当天张X未去过莆田的相关证据,包括滴滴打车的订单证明张某在当天是从泉州到厦门来回,包括当天张X用微信支付宝在厦门多家商店的消费记录,以此证明张X当天都在厦门未去过莆田,推翻原告陈X主张的当天在莆田当面借款的陈述。并申请厦门小额贷公司的员工及温X出庭作证,证明本案原告陈X提供的借条实际是张X出具给厦门小额贷公司的,这张借条与张X没有任何关系。通过上述证据、庭审辩论及与法官沟通,在第二次开庭的过程原告陈X在庭审中直接被公安局带走,当天原告陈X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刑事拘留,法院裁定驳回原告陈X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由此还原了事实,打击犯罪,原告陈X为其自身的行为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我的委托人也无须偿还任何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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