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丹丹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6日 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 **案件信息**: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案号:(2023)川1124民初717号
- 发布日期:2023-10-19
2. **当事人信息**(使用化名):
- 原告:甲某、乙某(夫妻关系),由丙律师代理。
- 被告:丁某、戊公司、己公司西南分公司、庚集团公司。
3. **案件背景**:
- 庚集团公司是某项目工程的总承包单位。
- 庚集团公司将劳务分包给戊公司,戊公司再将部分劳务分包给丁某。
- 甲某和乙某为丁某提供劳务,工作时间从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30日。
4. **原告诉求**:
- 要求四被告共同支付工资51,7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5. **被告答辩**:
- 丁某未答辩。
- 戊公司辩称已足额发放劳务费,且甲某和乙某委托戊公司支付劳务费给丁某,戊公司不承担责任。
- 己公司西南分公司和庚集团公司辩称与甲某和乙某无合同关系,不承担支付责任。
6. **法院认定事实**:
- 丁某出具《欠条》,确认欠甲某和乙某工资总额191,200.00元,已支付139,500.00元,尚欠51,700.00元。
7. **法院判决**:
- 被告丁某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甲某和乙某劳务工资51,700.00元及利息。
- 被告戊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驳回原告对庚集团公司和己公司西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丁某和戊公司连带负担。
8.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