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广东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东路12号3601房、3701房之自编02、04、05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XX,华南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 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XX,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 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XX公司,住所 地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12层。
负责人:高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女,1988 # 8月24日出生,汉 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女,1994年9月19日出生,汉 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汇侨中路2&32号202 (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李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广东XX律师。
第三人:广州XX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 市白.云区汇侨中路2幻32号202B。
法定代表人:李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广东XX律师。
原告广东XX公司与被告西藏保利爱家房地 产经济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XX公司,第 三人广州XX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9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 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3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 年6月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广东中原地产 代理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F:
本案按原告广东XX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309元,减半收取计3154.5元由原 告广东XX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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