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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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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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者:刘牛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6日|分类:合同纠纷 |26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牛,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

被告:C公司

原告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B公司向原告支付服务费66,000元;2.判令B公司偿付以66,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判令C公司B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B公司双方于2021年5月10日签订了《猎聘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一份,约定了由原告根据B公司委托,向B公司提供其所需招聘职位的人才寻聘服务,B公司录用人选,则向原告支付候选人基本年薪的20%作为猎聘服务费用;B公司需在原告推荐的候选人到B公司处成功入职后的20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首款,在候选人保证期(6个月)满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尾款。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为B公司提供人才寻聘服务的义务,两被告未至今未支付服务费尾款。原告故提起本案诉讼。

两被告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原告推荐的候选人于2021年5月13日入职,2022年2月8日离职,工作时间过短,协议约定候选人入职6个月期满后15个工作日付清服务费的时间过短,不具有合理性,因而不愿意支付服务费及利息损失。B公司是独立付款的分公司,可以独立承担责任,C公司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其中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服务协议1份;2.微信聊天记录及推荐报告1组;3.相关微信聊天记录1组;4.入职意向书1份;5.银行回单1份;6.来往邮件记录;7.离职证明1份;8.催款函1份。两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了质证,对于双方均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乙方)与B公司(甲方)于2021年5月10日签订协议,主要约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提供所需招聘职位的人才寻聘服务,猎聘服务费用按甲方薪资制度确定的候选人基本年薪(不含年终奖金+各类补贴)的20%计算。协议在服务保证条款中约定乙方对每个职位的保证期为6个月(含上岗之日,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保证期自乙方所推职位候选人到甲方入职之日起算;如果乙方推荐的候选人在保证期内因任何理由(甲方裁减冗员、职位及薪酬调整除外)离开甲方,同时甲方已将本协议约定的应付款项支付给乙方,则乙方需积极主动重新免费推荐候选人直至成功。.。。协议在收费标准条款中约定猎聘服务费用按甲方薪资制度确定的候选人基本年薪(不含年终奖金+各类补贴)的20%计算。协议在付款方式条款中约定甲方在乙方推荐的候选人到甲方入职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职位服务费的50%,在候选人保证期(6个月)满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服务费的50%);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等额有效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且不视为违约。

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通过微信向B公司发送候选人推荐报告,推荐候选人徐昊,岗位为集团商业营销负责人。

2021年5月,C公司向徐昊发出祥源控股入职意向书,主要内容为邀请其担任商业营销助理总经理,年度基本工资为税前人民币660,000元。聘用日期为2021年5月13日,试用期6个月。

根据原告提供的徐昊的离职证明显示,徐昊入职时间为2021年5月13日,因个人发展原因于2022年2月8日与C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原告于2021年8月2日收到B公司支付的服务费首款66,000元。庭审中,两被告确认收到服务费尾款的发票。2022年4月21日,原告向B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催款函。

本院认为,原告与B公司系服务合同关系,所签订的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已依约向B公司提供符合B公司要求的人才寻聘服务,且候选人确系在保证期满后从B公司处离职。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B公司辩称服务时间过短而不予支付服务费尾款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违反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但根据法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鉴于B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C公司承担,应由C公司支付66,000元服务费及相应逾期利息损失。关于逾期利息损失的起算日,原告主张最后付款期限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算,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C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C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公司服务费66,000元及偿付以66,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1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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