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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亡赔偿中的保险金是否适用损益相抵原则

发布者:魏瑞娟律师|时间:2019年05月05日|分类:保险理赔 |340人看过

        人身伤亡赔偿中的保险金是否适用损益相抵原则?

【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医院之间发生医疗纠纷,原告向法院起诉,同时因原告购买的有人身保险,保险公司的理赔金为7万元。诉讼过程中被告抗辩称应当适用损益相抵原则,在医院应当支付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保险公司的理赔金。

【分歧意见】

对于被告的抗辩主张,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损益相抵原则,当事人基于同一原因既受到损害又因此而取得利益者,所得的利益应在损害金额范围内抵扣,以避免不当得利的发生。原告所领取7万元保险金,应予从被告的赔偿金额中退减;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金的支付是基于保险合同,而赔偿金的支付是基于损害的事实,二者的法律关系不同,不宜混淆,本案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被告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律师评析】

(一)损益相抵原则的概念

损益相抵原则亦称损益同消,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

(二)损益相抵的法律特征是

其一,损益相抵原则是损害赔偿之债的原则,不仅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也适用于违约损害赔偿。其二,损益相抵原则不是解决损害赔偿责任应否承担的规则,而是在损害赔偿责任已经确定应由加害人承担的前提下,确定加害人应当承担多少赔偿责任的规则。其三,损益相抵所确定的赔偿标的,是损害额内扣除因同一原因而产生的利益额之差额,而不是全部损害额。其四,损益相抵由法官依职权行使,在诉讼中,法官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径以职权,根据确认的证据,适用该原则。

(三)损益相抵原则的构成要件

1.须有侵权损害赔偿之债或者违约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

2.须受害人受有利益,此种利益,包括积极利益和消极利益。

3.须有构成损害赔偿之债的损害事实与所得利益间的因果关系

  (四) 回归本案,在本案中不适用于损益相抵原则。

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即患者的人身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产生的基础不同,法律性质不同。前者是合同之债的关系,后者是侵权之债的关系,二者产生的基础不同。因此被告的主张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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