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个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是指月的平均工资还是年平均工资?
这个税法规定依据部门规章确定的,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怎么理解,就是适用个人所得免征额来确定,二审根据计算来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来计算,表格如下: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个又怎么理解?其实这个部门规章是延续了之前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但是无论是(财税〔2018〕164号)还是(财税〔2001〕157号),里面都没有对这个“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是指月的平均工资还是年平均工资,有明确的解释。
但是我们除了上面两个文件,我们找到了另一个文件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规定:“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所以我们根据这个文件推断出来,是年平均工资。其实这个实务操作一直是按年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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