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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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公司法涉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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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暴力案件的有效干预

发布者:林俊律师|时间:2019年04月02日|分类:离婚 |407人看过

      2018年12月,湖南衡阳一起少年锤杀双亲的案件被社会广为关注,人们感叹少年的漠然与残忍,也无奈于其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而无法受到刑法的严厉惩处。

      而笔者在近期的工作中,又恰恰遇到了一件类似的家庭悲剧案件。作为一名曾经的少年法庭的法官,同时也取得过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笔者在此想从这两起案件犯罪背后的相似原因、罪错少年心理成长的轨迹以及迷茫家庭无度养育的模式等诸多视角,唤醒并警示那些:宠溺孩子以泪洗面而平添烦恼的家庭,对未成年人接触暴力游戏管控失度的社会,该醒醒了!

     两个家庭里,我们都能看到未成年人被溺爱过度的成长轨迹。湖南衡阳未满14岁的罗某是其父母在有一个智力障碍的女儿后所生,父母对其宠爱无度,在物质上尽量满足,从来都是百依百顺,甚至在发现他偷了家里2万元钱后,依然只是对其寥寥数语的口头教育完事。


      而笔者所面对的刚刚发生的这起刺杀双亲(后导致一死一伤)案中的未成年人刘某,则刚满14周岁。他也是从小生活在备受溺爱的家庭环境中。5岁前由曾经失子的外婆养育,对他百般疼爱,要啥给啥;5岁后被接回家中,母亲创造条件,也要给予最好的。特别是在外出打工的父亲长期缺位的情况下,母亲会不自觉地用补偿心理弥足儿子各种缺失。所以,多种原因下,母亲很少对其加以管教及严控。这使得刘某在生命早期没能树立起良好的规则意识,且家庭成员间缺少良好的交流互动,也成为本案发生的重要因素。以上两个家庭,正是这种无原则的顺从、无限制的给予,不健康的家庭联结与沟通方式,使得这些未成年人即便年岁增长,人格依然弱小,未能发展出良好的与之年龄相匹配的自我功能,以致最后出现:目无尊长、不分场合、没有边界的意识与行为。在酿成大祸后才恍然大悟,却已为时过晚,不禁令人悲叹。

      在笔者以前参与审理或讨论合议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太多因家庭养育方式不良、亲人角色缺少倒错、无清晰明确的边界设置等原因而导致的悲剧。所以,家长对子女给爱不够或爱之过头,不立规则或不设界限,都会引发孩子的无内疚感、无责任心以至冷漠偏执、无法无天的超我缺陷。

       而心理学家认为:2岁是灌输一个孩子规则意识的起点,6岁是训练其约束力的开始。因为人格中的超我从6岁开始发展,这也是为什么全世界各个国家都规定在6岁让小孩子入学的依据。7到11岁是孩子知道并遵守规则的阶段。而后一个案件中的刘某,幼年的规则意识都无及时确立,青春期中就已辍学。而过早进入成年期社会,心智和行动的成人化,也为后期的犯罪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一点是为人父母者、为人师长者在自身、孩子、家庭、学校等各种角色的整体关系及系统互动中,时刻需要引以为戒和警惕关注的!

      综合分析以上两个发生在近期身边的真实案例,笔者想说,全然溺爱,是家庭让孩子自我功能逐渐减弱的罪魁祸首。彻悟之余,以“爱的名义”的不良教养方式,也使得其家族自食恶果。而沉沦于无度无益的虚拟暴力游戏、结识无知无良的社交网络平台,对于人格功能发展水平较低的未成年人就会呈现:无法区分虚拟与现实,自体与客体融合紧密,自我与他人边界模糊不清,以及虽身体成人化,但情绪情感、个体意识、言语行为均将造成严重退行的不良后果。

      因此,家长有分寸的爱和教育,自身张弛有度的学与成长,学校有节制的礼和关注,社会有效力的管与控制,都将会成为减少此类未成年犯罪案件再次发生的有效干预。让我们一起努力!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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