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
邵某甲与何某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邵某甲曾出具一份借条给何某,该借条载明借到何某人民币50万元并承诺于2015年5月7日归还。后邵某甲起诉至法院要求与何某离婚。离婚诉讼过程中,何某要求邵某甲返还借款50万元。邵某甲称借条凭空出具,款项未实际交付,即使借款存在也是夫妻共同债务。对此,法院如何处理?邵某甲是否需要向何某归还50万元借款?具体内容推送如下:
裁判要旨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出具借条且约定了还款期限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作出明确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故夫妻一方应明确知晓向另一方出具借条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在离婚时可按借款协议处理。再者,夫妻之间的钱款交付应区别于一般的借贷行为双方的钱款交付,不应苛刻于交付凭证。
案号
一审:安吉县人民法院(2015)湖安民初字第812号
二审: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5民终71号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
邵某甲与何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邵某乙。婚后双方购买牌照为浙E×××××的高尔夫车一辆,登记于邵某甲名下。2015年1月7日,邵某甲出具一份借条给何某,该借条载明借到何某人民币50万元并承诺于2015年5月7日归还。2015年2月11日,何某投资注册了个人独资企业安吉美格家具厂,2015年7月21日,何某又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案外人何某峰,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50万元借条的处理。当事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出具借条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作出明确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邵某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应明确知晓向他人出具借条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故邵某甲应当向何某归还50万元借款。
二审法院认为:50万元的借条应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本案中,邵某甲向何某出具了50万元的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邵某甲上诉称该借条系凭空出具,款项并未实际交付,且何某应提供交付凭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的钱款交付应区别于一般的借贷行为双方的钱款交付,苛刻于交付凭证不符常情,邵某甲的该项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邵某甲又称该50万元即使存在也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何某在2015年7月28日的民事诉状中的陈述即使成立,也仅能说明该50万元的钱款来源,故邵某甲的该项上诉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审判决认定邵某甲出具50万元借条的行为应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从而判令邵某甲应当支付何某50万元借款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