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武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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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文、严某彬与袁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发布者:吴武林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08日 10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严某文、严某彬与袁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某文,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某彬,男,1954年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守凡,通山县通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武林,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严某文、严某彬因与被上诉人袁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严某文、严某彬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对本案过错责任进行改判;2.判决上诉人严某文、严某彬与被上诉人袁某各负担一半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袁某系上诉人严某彬雇用,雇主严某彬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严某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被上诉人袁某系专职驾驶员,其违规停放车辆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袁某辩称,被上诉人袁某是雇员,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袁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严某文、严某彬偿还原告袁某被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扣划的银行存款24871元。

上诉人严某文、严某彬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应予驳回;原审判决除确定案由不当应予纠正以外,其余部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2元,由上诉人严某文、严某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吴武林律师,1996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本科学历,2010年加入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优秀的共产党员。擅长交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咸宁
  • 执业单位: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1220********0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